首页 医疗器械应急审批程序(2009年) 第十条 医疗器械应急审批程序(2009年) 第十条 第十条 对于应急审批医疗器械,相应的医疗器械注册受理部门受理后,应当将该注册申请项目标记为“应急审批”,并于受理当日由专人负责进行注册申报资料流转。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