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器械应急审批程序(2009年) 第六条 医疗器械应急审批程序(2009年) 第六条 第六条 对于申请应急审批的医疗器械,申请人应当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先行提交综述资料及相关说明。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设立特别专家组,对申请应急审批的医疗器械进行评估和审核。在3日内,对产品是否进行应急审批予以确认,对产品管理类别进行界定,并将结果通知申请人。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