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种管理办法(2006年)
- 农业部关于修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5年)
- 农业部关于修订部分规章的决定(2014年)
- 农业部关于修订部分规章的决定(201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2002年)
- 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2002年)
-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1996年)
- 草种管理办法(2006年)
- 农业部关于修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5年)
- 农业部关于修订部分规章的决定(2014年)
- 农业部关于修订部分规章的决定(2013年)
- 农业部关于修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5年)
- 农业部关于修订部分规章的决定(2014年)
- 农业部关于修订部分规章的决定(2013年)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2013年)
- 农业部现行规章清理结果(2007年)
- 草种管理办法(2006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草种管理,提高草种质量,维护草品种选育者和草种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草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草品种选育和草种生产、经营、使用、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草种,是指用于动物饲养、生态建设、绿化美化等用途的草本植物及饲用灌木的籽粒、果实、根、茎、苗、叶、芽等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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