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198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198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5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九批)的决定(201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09年8月)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分子的决定(200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09年2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0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0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0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01年12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01年8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1996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分子的决定(1990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1983年)
为了维护社会治安,保护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保障社会主义建设的顺利进行,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必须予以严惩。为此决定:
一、 对下列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可以在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以上处刑,直至判处死刑:
1.
流氓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携带凶器进行流氓犯罪活动,情节严重的,或者进行流氓犯罪活动危害特别严重的;
2.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情节恶劣的,或者对检举、揭发、拘捕犯罪分子和制止犯罪行为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公民行凶伤害的;
3.
拐卖人口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拐卖人口情节特别严重的;
4.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或者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5.
组织反动会道门,利用封建迷信,进行反革命活动,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
6.
引诱、容留、强迫妇女卖淫,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 传授犯罪方法,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三、 本决定公布后审判上述犯罪案件,适用本决定。
附:
刑法有关条文
第一百六十条
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破坏公共秩序,情节恶劣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流氓集团的首要分子,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一百四十一条
拐卖人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二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的,或者盗窃、抢夺国家机关、军警人员、民兵的枪支、弹药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第九十九条
组织、利用封建迷信、会道门进行反革命活动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一百四十条
强迫妇女卖淫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六十九条
以营利为目的,引诱、容留妇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
- 处方管理办法(2007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抗旱工作的通知(2007年)
- 农业部关于修订部分规章的决定(2014年)
- 国务院关于辽宁省和山东省间海域行政区域界线的批复(2011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联合实施国际热核聚变实验堆计划建立国际聚变能组织的协定》、《联合实施国际热核聚变实验堆计划国际聚变能组织特权和豁免协定》的决定(2007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改进委托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2000年)
- 公安部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有关问题的批复(2000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陕西省撤销耀县设立铜川市耀州区的批复(2002年)
- 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的暂行规定(2001年)
- 期刊出版管理规定(200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