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将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统筹安排使用的通知》(财建〔2010〕92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财政通过中央分成的矿产资源专项收入安排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是指对国有矿山在计划经济时期形成的或责任人已经灭失的、因矿山开采活动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破坏的恢复和治理。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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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三批)的决定(2020年)
- 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2011年)
- 国土资源行政复议规定(2017年)
- 测绘行政执法证管理规定(200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2004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促进我国邮轮运输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2014年)
- 全国航道管理与养护发展纲要(2011—2015年)(2011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几个问题的解释(1996年)
- 质检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2015年)
- 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200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