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将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统筹安排使用的通知》(财建〔2010〕92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财政通过中央分成的矿产资源专项收入安排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是指对国有矿山在计划经济时期形成的或责任人已经灭失的、因矿山开采活动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破坏的恢复和治理。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三批)的决定(2020年)
- 关于修改《道路运输车辆维护管理规定》的决定(2001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2004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1958年消除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的决定(2005年)
- 国家测绘局科技领军人才科技资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
- 优质高效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2021年)
- 关于加强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2015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防火工作的通知(2004年)
- 人身保险公司销售误导责任追究指导意见(2012年)
- 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规定(201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