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将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统筹安排使用的通知》(财建〔2010〕92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财政通过中央分成的矿产资源专项收入安排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是指对国有矿山在计划经济时期形成的或责任人已经灭失的、因矿山开采活动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破坏的恢复和治理。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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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卫生事业补助政策的意见(2000年)
-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
- 关于进一步解决部分原工商业者生活困难问题的通知(2002年)
- 国内水路运输旅客禁止携带和禁止托运物品目录(2020年)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废止《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的决定(2008年)
-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2018年)
-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2005年)
- 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部分条款的决定(201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201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