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2006年)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的管理,确保气象专用技术装备满足多轨道气象业务的使用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气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许可的实施和业务使用,应当遵守本办法。
气象业务中不得使用未经许可或者被注销使用许可后生产的气象专用技术装备。
本办法所称气象专用技术装备,是指专门用于气象探测、预报、服务以及通信传输、人工影响天气、空间天气等多轨道气象业务的气象设备、仪器、仪表及消耗器材。
第三条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许可的实施和业务使用的管理。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业务使用的管理。
第四条
实施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关于创新体制机制推进农业绿色发展的意见(2017年)
-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引航员注册与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的决定(2013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务院西部地区开发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的通知(2013年)
-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贯彻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意见(2017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4年)
- 援外青年志愿者选派和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
- 民政部关于推进养老服务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2013年)
- 公布“十五”期间工商管理培训资格院校名单(2001年)
- “十二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2012年)
- 武器装备质量管理条例(20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