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2016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气象专用技术装备质量,满足气象业务和气象灾害防御的需要,规范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许可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许可的实施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气象专用技术装备,是指专门用于气象探测、预报、服务以及人工影响天气、空间天气等气象业务的气象设备、仪器、仪表、消耗器材及相应软件系统。
第三条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许可的实施和监督管理。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的监督管理。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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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2003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2004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2008年)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2014年7月)
- 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2016年)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煤矿安全监察员管理办法》等五部煤矿安全规章的决定(201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1994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学校合格审定规则》的决定(201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