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以下简称《车辆购置税法》),规范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车辆购置税实行一车一申报制度。
二、 《车辆购置税法》第六条第四项所称的购置应税车辆时相关凭证,是指原车辆所有人购置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应税车辆时载明价格的凭证。无法提供相关凭证的,参照同类应税车辆市场平均交易价格确定其计税价格。
原车辆所有人为车辆生产或者销售企业,未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按照车辆生产或者销售同类应税车辆的销售价格确定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无同类应税车辆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
三、 购置应税车辆的纳税人,应当到下列地点申报纳税: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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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
- 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2001年)
-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关于全面试行进出口许可证联网核销制度的通知(2000年)
- 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办法(2020年)
- 国内水路运输旅客限制携带和限制托运物品目录(202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任免人员(2018年5月28日)
- 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公路水路交通发展政策(2009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2018年)
- 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2016年)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废止《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的决定(20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