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以下简称《车辆购置税法》),规范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车辆购置税实行一车一申报制度。
二、 《车辆购置税法》第六条第四项所称的购置应税车辆时相关凭证,是指原车辆所有人购置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应税车辆时载明价格的凭证。无法提供相关凭证的,参照同类应税车辆市场平均交易价格确定其计税价格。
原车辆所有人为车辆生产或者销售企业,未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按照车辆生产或者销售同类应税车辆的销售价格确定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无同类应税车辆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
三、 购置应税车辆的纳税人,应当到下列地点申报纳税: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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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200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办法(2004年)
- 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试行)(2019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山西省撤销忻州地区设立地级忻州市的批复(2000年)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二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修正案(2012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黑龙江绥芬河—东宁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的批复(2016年)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6〕6号(2016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乌鲁木齐、昌吉、石河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201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