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2020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健康中国建设,保障参保人员基本用药需求,提升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提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使用效益,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对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的确定、调整,以及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的支付、管理和监督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通过制定《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以下简称《药品目录》)进行管理,符合《药品目录》的药品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药品目录》实行通用名管理,《药品目录》内药品的同通用名药品自动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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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药管理条例(2017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2024年)
- 《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的补充规定(三)(2007年)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健全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的意见(2025年)
- 国务院关于落实《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部门分工的意见(2009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2020年)
- 中央预算单位2017—201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1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行政复议法》办法(1999年)
- 国务院关于2020年度国家科学技术奖励的决定(2021年)
-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201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