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依法惩治涉枪支、弹药、爆炸物、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犯罪的意见(202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年)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规定(202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
-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2020年)
-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201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2018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4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
- 关于依法惩治涉枪支、弹药、爆炸物、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犯罪的意见(2021年)
- 关于依法惩治涉枪支、弹药、爆炸物、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犯罪的意见(2021年)
为依法惩治涉枪支、弹药、爆炸物、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犯罪,维护公共安全,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 总体要求
1.
严禁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持有、私藏、走私枪支、弹药、爆炸物;严禁未经批准和许可擅自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严禁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依法严厉打击涉枪支、弹药、爆炸物、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违法犯罪。
2.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充分认识涉枪支、弹药、爆炸物、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违法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筹发展和安全,充分发挥工作职能,依法严惩涉枪支、弹药、爆炸物、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违法犯罪,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坚实安全保障,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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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资委关于废止《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2018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重庆市和贵州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批复(2000年)
- 公安部关于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201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2017年)
- 港口收费计费办法(2017年)
- 关于适应形势需要做好严禁违法猎捕和经营陆生野生动物工作的通知(2003年)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监督管理办法(202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报关员资格考试及资格证书管理办法(2005年)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的决定(2013年)
- 大熊猫国内借展管理规定(201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