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依法惩治涉枪支、弹药、爆炸物、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犯罪的意见(202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年)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规定(202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
-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2020年)
-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201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2018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4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
- 关于依法惩治涉枪支、弹药、爆炸物、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犯罪的意见(2021年)
- 关于依法惩治涉枪支、弹药、爆炸物、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犯罪的意见(2021年)
为依法惩治涉枪支、弹药、爆炸物、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犯罪,维护公共安全,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 总体要求
1.
严禁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持有、私藏、走私枪支、弹药、爆炸物;严禁未经批准和许可擅自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严禁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依法严厉打击涉枪支、弹药、爆炸物、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违法犯罪。
2.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充分认识涉枪支、弹药、爆炸物、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违法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筹发展和安全,充分发挥工作职能,依法严惩涉枪支、弹药、爆炸物、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违法犯罪,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坚实安全保障,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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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武装部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管理秩序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永川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升级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批复(2018年)
- 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2013年)
- 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2011年)
- 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的决定(2015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的决定(2012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2007年上海世界特殊奥林匹克运动会组织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2006年)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8号——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2009年)
- 国家统计局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017年)
- 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201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