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2015年8月)
为加强后续管理,现就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公告如下:
一、 关于取消“对办理税务登记(外出经营报验)的核准”后的有关管理问题
纳税人提交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税务机关即时办理。纳税人提交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税务机关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内容。税务机关应当切实履行对纳税人的告知义务,及时提供咨询服务,强化内部督查和社会监督,提高登记办理效率。按照纳税人不重复填报登记文书内容和不重复提交登记材料的原则,加强部门之间信息、数据共享工作。
二、 关于取消“偏远地区简并征期认定”后的有关管理问题
加强对实行偏远地区简并征期申报的纳税人日常管理及监控,实行税源跟踪管理,及时掌握纳税人经营变化情况。强化计算机管税,采取“人机结合”的方式,提高征期申报率和入库率,防止漏征漏管。简化办税程序,建立纳税服务新机制,降低纳税人办税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三、 关于取消“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变更”、“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注销”、“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资格的认定”、“集团公司具有免抵退税资格成员企业认定”、“以边境小额贸易方式代理外国企业、外国自然人出口货物备案登记及备案核销的核准”后的有关管理问题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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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6年)
- 《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暂行规定(2013年)
- 土地利用规划实施管理工作若干意见(2000年)
- 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调整国家普查项目和周期安排的通知(2003年)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留学人员回国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201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企业联网监管办法(2023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家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的通知(2003年)
- 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办法(2005年)
- 关于加强和完善住房城乡建设统计工作的指导意见(201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