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2002年)
- 农业农村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2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2016年)
- 农业部关于修订部分规章的决定(201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199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1994年)
- 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2002年)
- 农业农村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2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2016年)
- 农业部关于修订部分规章的决定(2013年)
- 农业农村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2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2016年)
- 国务院关于第二批清理规范192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2016年)
- 农业部关于修订部分规章的决定(2013年)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2013年)
- 农业部现行规章清理结果(2007年)
- 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2006年)
- 草种管理办法(2006年)
- 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办法(2003年)
- 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2002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和合理利用珍稀、濒危野生植物资源,保护生物多样性,加强野生植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野生植物是指符合《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野生植物,包括野生植物的任何部分及其衍生物。
第三条
农业部按照《条例》第八条和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范围,主管全国野生植物的监督管理工作,并设立野生植物保护管理办公室负责全国野生植物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
农业部野生植物保护管理办公室由部内有关司局组成。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畜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条例》和本办法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野生植物监督管理工作。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