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1999年)
第一条
为了保证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的正常进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公园、风景游览区、游乐园、广场、体育场(馆)、展览馆、俱乐部、公共道路、居民生活区等公共场所举办的下列活动,适用本办法:
(一)演唱会、音乐会等文艺活动;
(二)游园、灯会、花会、龙舟会等民间传统活动;
(三)体育比赛、民间竞技、健身气功等群众性体育活动;
(四)其他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
在影剧场(院)举办其经营范围之外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举办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在申请时提交以下文件:
(一)活动方案和说明;
(二)活动安全保卫工作方案;
(三)场地管理者出具的同意使用证明;
(四)申请人身份证明及无违法犯罪记录等;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活动,应当同时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第四条
申请举办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必须具有合法身份。
申请举办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的个人,必须具有国家主管部门授予的专业技能资格证明及举办活动的相应条件,具有合法的身份证件。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或者正在被依法采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人不得申办。
个人举办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必须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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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14号(2010年)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2019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决定(2004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201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2018年)
-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2013年)
- 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地震工作指南(2009年)
- 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重点产业转型升级与发展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
- 水利部关于废止宣布失效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0年)
- 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200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