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1999年)
第一条
为了保证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的正常进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公园、风景游览区、游乐园、广场、体育场(馆)、展览馆、俱乐部、公共道路、居民生活区等公共场所举办的下列活动,适用本办法:
(一)演唱会、音乐会等文艺活动;
(二)游园、灯会、花会、龙舟会等民间传统活动;
(三)体育比赛、民间竞技、健身气功等群众性体育活动;
(四)其他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
在影剧场(院)举办其经营范围之外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举办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在申请时提交以下文件:
(一)活动方案和说明;
(二)活动安全保卫工作方案;
(三)场地管理者出具的同意使用证明;
(四)申请人身份证明及无违法犯罪记录等;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活动,应当同时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第四条
申请举办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必须具有合法身份。
申请举办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的个人,必须具有国家主管部门授予的专业技能资格证明及举办活动的相应条件,具有合法的身份证件。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或者正在被依法采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人不得申办。
个人举办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必须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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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14号(2010年)
- 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2021年)
- 公安派出所組織條例(1954年)
- 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境外投资项目下放核准权限工作的通知(2011年)
- 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管理办法(200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1990年)
- 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2017年)
-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2003年)
-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订《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的决定(2004年)
- 乡村振兴(和美乡村建设及农村产业融合发展方向)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2024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史纂修领导小组更名及调整组成人员的通知(200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