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保险销售行为,维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保险法》和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是指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通过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采集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方式,记录和保存保险销售过程关键环节,实现销售行为可回放、重要信息可查询、问题责任可确认。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为经营人身保险业务和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专业自保公司除外。
本办法所称保险中介机构是指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和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其中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包括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人,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包括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和非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
第四条
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销售本办法规定的投保人为自然人的保险产品时,必须实施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团体保险产品除外。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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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2011年)
-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生产安全事故处理工作的通知(2009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油料生产发展的意见(2007年)
- 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2020年)
- 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废止《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和《旅游发展规划管理办法》的决定(2019年)
- 实验动物管理条例(2013年)
- 规章制定程序条例(2017年)
- 财政部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管理工作确保如期实现重点县建设目标的意见(2011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新时代东北全面振兴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2023年)
- 关于在外交活动中奏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的规定(201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