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保险销售行为,维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保险法》和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是指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通过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采集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方式,记录和保存保险销售过程关键环节,实现销售行为可回放、重要信息可查询、问题责任可确认。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为经营人身保险业务和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专业自保公司除外。
本办法所称保险中介机构是指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和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其中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包括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人,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包括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和非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
第四条
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销售本办法规定的投保人为自然人的保险产品时,必须实施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团体保险产品除外。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摩洛哥王国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中文本)(2022年)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大力发展粮食产业经济的意见(2017年)
- 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证书印制和使用管理的通知(2001年)
- 国务院关于塔里木河流域近期综合治理规划的批复(2001年)
- 教育部农业部关于加强“学生饮用奶计划”管理的意见(2002年)
- 关于土地开发整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1999年)
-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规范异地携带卷烟管理和携带证使用的通知(2008年)
-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科技教育发展专项规划(科技发展规划)(200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200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