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道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2014年)
第一条
为加强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范航道工程竣工验收工作,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航道工程竣工验收工作。
本办法所称航道工程竣工验收工作是指航道工程完工后、正式交付使用前,对航道工程质量、国家和行业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等事项的全面检查验收,以及对航道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的综合评价。
第三条
航道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交付使用。
第四条
航道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应当做到公正、科学、规范。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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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2007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扣押铁路运输货物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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