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19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范航道工程建设活动,提高建设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航道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政府投资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航道工程建设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航道工程建设,是指新建航道以及为改善航道条件而进行的航道整治、航道疏浚工程和航运枢纽、通航建筑物等工程及其配套设施的工程建设。
第三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航道工程建设的行业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中央财政事权航道的建设管理。
交通运输部具体负责的中央财政事权航道的建设管理工作,可以按照规定委托交通运输部设置的负责航道管理的机构、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或者机构承担。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主管所辖航道工程建设的管理工作。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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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2007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2007年)
-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
-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200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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