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19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范航道工程建设活动,提高建设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航道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政府投资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航道工程建设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航道工程建设,是指新建航道以及为改善航道条件而进行的航道整治、航道疏浚工程和航运枢纽、通航建筑物等工程及其配套设施的工程建设。
第三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航道工程建设的行业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中央财政事权航道的建设管理。
交通运输部具体负责的中央财政事权航道的建设管理工作,可以按照规定委托交通运输部设置的负责航道管理的机构、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或者机构承担。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主管所辖航道工程建设的管理工作。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航道建设管理规定(2018年)
- 关于修改《航道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的决定(2014年)
- 广播电台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200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12年)
- 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关于推进多能互补集成优化示范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2016年)
- 国务院关于东北振兴“十二五”规划的批复(2012年)
-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2001年)
- 摩托车报废标准暂行规定(2002年)
- 吸毒成瘾认定办法(2011年)
- 出口蜂蜜检验检疫管理办法(2000年)
- 在2019年中国北京世界园艺博览会闭幕式上的讲话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李克强(2019年)
- 国务院关于《山西省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202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