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19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范航道工程建设活动,提高建设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航道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政府投资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航道工程建设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航道工程建设,是指新建航道以及为改善航道条件而进行的航道整治、航道疏浚工程和航运枢纽、通航建筑物等工程及其配套设施的工程建设。
第三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航道工程建设的行业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中央财政事权航道的建设管理。
交通运输部具体负责的中央财政事权航道的建设管理工作,可以按照规定委托交通运输部设置的负责航道管理的机构、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或者机构承担。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主管所辖航道工程建设的管理工作。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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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航道建设管理规定(2018年)
- 关于修改《航道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的决定(2014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建立市场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函(201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201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7年)
- 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2020年)
- 关于加强文化领域行业组织建设的指导意见(201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救援衔条例(2018年)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公告(2015年)
- 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2014年)
- 公安部、国家民委关于居民身份证使用民族文字和民族成份填写问题的通知(198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