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关于修改《中国银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的决定(2017年)
为依法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持续推进简政放权,增强商业银行风险抵御能力,决定对《中国银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5年第2号)进行如下修改:
一、
在第十条第三款后增加一款规定:“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作为发起人或战略投资者入股中资商业银行,参照本条关于境外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人或战略投资者入股中资商业银行的相关规定”。
二、
将第二十七条修改为“拟设立支行的中资商业银行分行、视同分行管理的机构或城市商业银行总行应在支行筹建3日前向开业决定机关提交筹建报告,开始筹建工作”。
三、
将第二十八条修改为“拟设立支行的中资商业银行分行、视同分行管理的机构或城市商业银行总行应在提交筹建报告之日起9个月内完成筹建工作,并向开业决定机关提交开业申请。
申请人逾期未提交开业申请的,应及时向拟设地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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