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道建设管理规定(2018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航道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加强航道建设监督管理,维护航道建设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航道建设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航道建设活动包括航道整治、航道疏浚和航运枢纽、过船建筑物等航道设施及其他航道附属设施的新建、扩建和改建活动。
第三条
航道建设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制度。
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航道建设的行业管理。具体负责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或核准航道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核工作,按权限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具体负责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或核准以及交通运输部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航道建设项目的设计文件审批、开工备案、竣工验收以及招标投标等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航道建设的监督管理。具体负责经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航道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和设计文件审批、招标投标、开工备案、竣工验收等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经省级人民政府核准的航道建设项目的设计文件审批、开工备案和竣工验收工作。
设区的市和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省级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航道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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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1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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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的决定(2015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2020年)
-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信息产业部发布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2000年)
- 进境动物遗传物质检疫管理办法(2023年)
- 关于加强国家科技计划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规定(2003年)
-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2011年)
- 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2009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建设赣州、闽西革命老区高质量发展示范区的批复(202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