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道建设管理规定(2018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航道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加强航道建设监督管理,维护航道建设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航道建设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航道建设活动包括航道整治、航道疏浚和航运枢纽、过船建筑物等航道设施及其他航道附属设施的新建、扩建和改建活动。
第三条
航道建设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制度。
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航道建设的行业管理。具体负责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或核准航道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核工作,按权限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具体负责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或核准以及交通运输部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航道建设项目的设计文件审批、开工备案、竣工验收以及招标投标等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航道建设的监督管理。具体负责经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航道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和设计文件审批、招标投标、开工备案、竣工验收等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经省级人民政府核准的航道建设项目的设计文件审批、开工备案和竣工验收工作。
设区的市和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省级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航道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1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2020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的解释(2014年)
- 教育部关于加快高等职业教育改革促进高等职业院校毕业生就业的通知(2009年)
- 决定废止、修改的规范性文件(2019年)
- 2014年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要点(2014年)
- 科学数据管理办法(2018年)
-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政府工作报告的决议(2006年)
- 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2004年)
- 房屋登记簿管理试行办法(200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