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8年)
一、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关于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的规定,结合审判、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解释。
第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办理公益诉讼案件主要任务是充分发挥司法审判、法律监督职能作用,维护宪法法律权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督促适格主体依法行使公益诉权,促进依法行政、严格执法。
第三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办理公益诉讼案件,应当遵守宪法法律规定,遵循诉讼制度的原则,遵循审判权、检察权运行规律。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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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2005年)
- 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2012年3月)
- 民政部关于修改《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的决定(2013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成渝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2022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陕西省铜川市人民政府驻地迁移的批复(2003年)
- 最高人民法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人民法院保全执行措施确保商品房预售资金用于项目建设的通知(2022年)
- 危险废物出口核准管理办法(2008年)
- 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2013年)
- 高等学校财务制度(2012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批复(202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