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00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公安科技奖励工作,调动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实施科技强警战略,促进公安工作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安部设立公安部科学技术奖,授予在公安科学技术发明和促进公安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作出创造性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
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项目中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以及任务下达单位的人员,不得作为公安部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
第三条
公安部科学技术奖分为一、二、三等奖三个等级,每年评审一次,获奖项目总数不超过40项。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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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1988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健全对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份审查工作机制的意见(2025年)
- 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关于废止2件规章的决定(2019年)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暂行办法(2003年)
- 国务院关于调整获利较大的经济作物的农业税附加比例的规定(1957年)
- 物业管理条例(2003年)
-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2010年)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年)
- 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农业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粮食局供销总社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发挥骨干企业积极作用健全和完善政府对大宗农产品市场调控体系和机制的通知(20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