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研究者发起的临床研究管理办法(202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临床研究管理,提高临床研究质量,促进临床研究健康发展,提升医疗卫生机构诊断治疗、预防控制疾病的能力,根据《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科学技术进步法》、《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的研究者发起的临床研究(以下简称临床研究)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的,以人(个体或群体)为研究对象(以下称研究参与者),不以药品、医疗器械(含体外诊断试剂)等产品注册为目的,研究疾病的病因、诊断、治疗、康复、预后、预防、控制及健康维护等的活动。
第三条
医疗卫生机构开展临床研究是为了探索医学科学规律、积累医学知识,不得以临床研究为名开展超范围的临床诊疗或群体性疾病预防控制活动。
临床研究过程中,医疗卫生机构及其研究者要充分尊重研究参与者的知情权与自主选择权。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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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收政策合规工作实施办法(试行)(2015年)
- 国务院关于建立全科医生制度的指导意见(2011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被终止的民办学校如何组织清算问题的批复(2010年)
- 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2004年)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就业优先战略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的意见(2024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2016年)
-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辅导监管规定(202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调整完善职业病防治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函(2020年)
- 关于2008年纠风工作的实施意见(200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瑞士联邦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201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