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武术赛事活动监督管理的意见(2017年)
武术是中华民族传统体育和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促进全民健康、推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推进体育强国建设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时代和人民赋予了武术新的责任和使命。为进一步规范武术赛事活动,整治武术乱象,推动武术运动健康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 各级体育主管部门、武术管理机构(包括武术运动管理中心和武术协会)应当按照属地原则加强对武术赛事活动(包括综合格斗、自由搏击、泰拳等搏击类新兴项目)事中事后的监督管理,主动从竞赛组织、活动安排、场馆设施、专业技术、安保措施、医疗服务等方面提供业务指导、技术支持和咨询服务。
中国武术协会应当根据章程,从场地设施、专业技术、安全保障、人员服务等方面制定举办和参与武术赛事活动的具体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二、 武术赛事活动的主办方和承办方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社会公序良俗,严格执行武术行业规范,确保赛事活动安全,保障参与者的合法权益。同时,要规范使用赛事和活动名称,未经中国武术协会同意,在国内举办的武术赛事和活动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国家”、“中华”和“世界”、“国际”、“洲际”、“全球”等字样或具有类似含义的词汇。
三、 国家体育总局武术运动管理中心和中国武术协会要依法加强对境外武术组织在中国境内开展武术活动的监管。境外武术组织在中国境内应当依法开展武术活动,不得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不得从事或者资助营利性武术活动。未获得国家体育总局武术运动管理中心认可的以及各类假冒国际武术组织必须中止,不得在中国境内开展任何武术赛事活动。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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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关于修改二〇〇一年六月十五日在上海(中华人民共和国)签署的〈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上海公约〉的议定书》、《关于修改二〇〇二年六月七日在圣彼得堡(俄罗斯联邦)签署的〈上海合作组织宪章〉的议定书》和《关于修改二〇〇二年六月七日在圣彼得堡(俄罗斯联邦)签署的〈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关于地区反恐怖机构的协定〉的议定书》的决定(2004年)
- 公安部关于启用新的常住人口登记表和居民户口簿有关事项的通知(1995年)
- 人民法庭组织通则(195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定(200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出口管制条例(1997年)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税收政策的通知(2002年)
- 保监会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猪保险和防疫工作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2009年)
- 中国人民解放军队列条令(试行)(2018年)
-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201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