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军人荣誉标识使用管理办法(2025年)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决策部署,规范退役军人荣誉标识使用管理,进一步发挥褒扬激励作用,根据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以下荣誉标识的使用管理适用本办法:
(一)退役军人在服现役期间获得且在退出现役后继续依法持有的军队勋章、奖章、纪念章、证书等个人荣誉标识;
(二)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单独或者联合实施的表彰奖励所发放的奖章、证书等;
(三)退役军人优待证、退役军人家庭悬挂的光荣牌等。
第三条
荣誉标识体现国家和军队对退役军人在国防和军队建设、经济社会发展中所做贡献的褒扬激励。荣誉标识持有人应当崇尚和珍惜荣誉。
第四条
各级退役军人事务、网信、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以及军队有关单位和部门按照职责依法做好退役军人荣誉标识使用管理相关工作。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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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经贸委重点项目督查办法(2002年)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1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一般规定(2014年)
-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有关条款的决定(201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2021年)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2号——发行优先股申请文件(2014年)
- 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2016年)
- 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同意建立全国征兵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函(202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全民科学素质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2006年)
- 退役军人、其他优抚对象优待证管理办法(试行)(2021年)
- 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