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军人荣誉标识使用管理办法(2025年)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决策部署,规范退役军人荣誉标识使用管理,进一步发挥褒扬激励作用,根据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以下荣誉标识的使用管理适用本办法:
(一)退役军人在服现役期间获得且在退出现役后继续依法持有的军队勋章、奖章、纪念章、证书等个人荣誉标识;
(二)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单独或者联合实施的表彰奖励所发放的奖章、证书等;
(三)退役军人优待证、退役军人家庭悬挂的光荣牌等。
第三条 荣誉标识体现国家和军队对退役军人在国防和军队建设、经济社会发展中所做贡献的褒扬激励。荣誉标识持有人应当崇尚和珍惜荣誉。
第四条 各级退役军人事务、网信、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以及军队有关单位和部门按照职责依法做好退役军人荣誉标识使用管理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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