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保本基金的指导意见(2010年)
为推动保本基金的平稳健康发展,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担保法》、《物权法》、《合同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 本指导意见所称保本基金,是指通过一定的保本投资策略进行运作,同时引入保本保障机制,以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时,可以获得投资本金保证的基金。
前款所指保本保障机制包括:
(一)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投资本金承担保本清偿义务,同时基金管理人与符合条件的担保人签订保证合同,由担保人和基金管理人对投资人承担连带责任。
(二)
基金管理人与符合条件的保本义务人签订风险买断合同,约定由基金管理人向保本义务人支付费用,保本义务人在保本基金到期出现亏损时,负责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偿付相应损失。保本义务人在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偿付损失后,放弃向基金管理人追偿的权利。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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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版物市场管理暂行规定(1999年)
- 国务院关于促进云计算创新发展培育信息产业新业态的意见(2015年)
-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支持舟曲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201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行政复议法》办法(1999年)
-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康复辅助器具产业的若干意见(2016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201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2023年)
- 机关团体建设楼堂馆所管理条例(2017年)
- 财政部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2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管理办法(20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