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保本基金的指导意见(2010年)
为推动保本基金的平稳健康发展,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担保法》、《物权法》、《合同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 本指导意见所称保本基金,是指通过一定的保本投资策略进行运作,同时引入保本保障机制,以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时,可以获得投资本金保证的基金。
前款所指保本保障机制包括:
(一)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投资本金承担保本清偿义务,同时基金管理人与符合条件的担保人签订保证合同,由担保人和基金管理人对投资人承担连带责任。
(二)
基金管理人与符合条件的保本义务人签订风险买断合同,约定由基金管理人向保本义务人支付费用,保本义务人在保本基金到期出现亏损时,负责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偿付相应损失。保本义务人在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偿付损失后,放弃向基金管理人追偿的权利。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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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清理收回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1999年)
- 国境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出入境检验检疫应急处理规定(200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1997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2014年)
-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深化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年)
-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基本服务标准(2013年)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1994年)
- 关于加大脱贫攻坚力度支持革命老区开发建设的指导意见(2016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的决议(1957年)
- 关于2005年纠风工作的实施意见(200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