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使用管理规定(2005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使用管理,确保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的安全适用性,保障飞行安全和民用机场正常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以下简称专用设备)的使用许可和持续监督检查管理。
本规定所称“专用设备”,是指为保障航空器飞行和地面运行安全,在民用机场内用于航空器地面保障、航空运输服务等作业的各种专用设备(其范围见本规定附录《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目录》)。
第三条
专用设备实行使用许可证管理制度。
本规定所称使用许可证,是指经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审定并颁发的准许特定产品在民用机场内使用的许可文件。
专用设备使用许可证有效期为8年。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规定(2016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申请承认澳大利亚法院出具的离婚证明书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2008年)
-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2012年)
- 集体合同规定(2004年)
-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2009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四川省和甘肃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批复(200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2022年)
- 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2001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202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提升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示范基地带动作用进一步促改革稳就业强动能的实施意见(2020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决定(20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