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规定(2016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保证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的安全适用,保障航空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的检验、使用和安全管理。
本规定所称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以下简称机场设备),是指在民用机场(含军民合用机场的民用部分)内使用,保障机场运行、航空器飞行和地面作业安全的航空器地面服务设备、目视助航及其相关设备和其他地面服务设备等。机场设备目录见本规定附录。
第三条
机场设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符合安全、适用、节能、环保的原则。
其他未列入机场设备目录,在民用机场内使用,保障机场运行、航空器飞行和地面作业安全的设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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