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4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2013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2014年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放假调休日期的具体安排通知如下。
一、
元旦:1月1日放假1天。
二、
春节:1月31日至2月6日放假调休,共7天。1月26日(星期日)、2月8日(星期六)上班。
三、
清明节:4月5日放假,4月7日(星期一)补休。
四、
劳动节:5月1日至3日放假调休,共3天。5月4日(星期日)上班。
五、
端午节:6月2日放假,与周末连休。
六、
中秋节:9月8日放假,与周末连休。
七、
国庆节:10月1日至7日放假调休,共7天。9月28日(星期日)、10月11日(星期六)上班。
节假日期间,各地区、各部门要妥善安排好值班和安全、保卫等工作,遇有重大突发事件,要按规定及时报告并妥善处置,确保人民群众祥和平安度过节日假期。
国务院办公厅
2013年12月11日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2016年)
- 港口设施维护管理规定(试行)(2012年)
-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2010年)
- 广播电视行政处罚听证规则(2021年)
- 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2022年)
- 财政部关于修改《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决定(2014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厄瓜多尔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2023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的实施意见(2021年)
-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2023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的决定(201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