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基本服务标准(2013年)
为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基本服务标准。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服务保险消费者(客户)的环节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与客户充分沟通了解保险需求,推荐保险产品,协助办理投保手续,提供保全服务,协助索赔,处理投诉等。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服务过程中,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维护客户权益,做到诚实信用、专业胜任、勤勉尽责,全面履行告知义务,充分披露相关信息,保守客户隐私和商业秘密。从业人员应当具备法定的资格条件、良好的职业操守和较强的执业能力。
一、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首次接洽客户应充分告知、披露
(一)
主动说明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法律定位和业务性质。
(二)
主动提供客户告知书,告知本机构的名称、营业场所、业务范围、联系方式等基本事项;告知是否与相关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存在关联关系;如实客观介绍本机构经营历史、服务特色等内容。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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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加快我国数字出版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2010年)
-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信息技术管理办法(2018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若干意见有关政策措施分工的通知(2014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将福建省莆田市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批复(2023年)
- 关于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2008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年)
- 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暂行规定》的决定(2014年)
- 国务院关于公布第三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通知(2011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相关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20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