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深化交通运输基础设施投融资改革的指导意见(2015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计划单列市交通运输厅(局、委):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建立支持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管养运的投融资政策机制,促进交通运输行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完善投融资政策促进普通公路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1〕22号)的有关要求,现就深化交通基础设施投融资改革提出以下意见:
一、 充分认识深化交通运输基础设施投融资改革的重要意义
改革开放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各级政府和交通运输部门积极创新、锐意进取,以交通专项税费和“贷款修路、收费还贷”、“航电结合、以电促航、滚动发展”等政策为基础,逐步形成了“中央投资、地方筹资、社会融资、利用外资”的交通运输基础设施投融资模式,支撑了公路、水路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的跨越式发展,改变了交通运输对国民经济的瓶颈制约,对我国经济社会健康稳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当前,随着国家各项改革的深入推进和交通运输的转型发展,交通运输发展面临的投融资环境发生了较大的变化,现行的投融资模式难以满足交通运输发展的需要,特别是不能适应国家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要求,主要表现在:政府投资主体作用不强、公共财政投入不足,各级政府交通事权不清晰、支出责任不明确,融资政策不完善、社会资本投入动力不足,政府举债不规范、债务负担较重等,因此,迫切需要通过深化改革,建立新的交通运输基础设施投融资模式。根据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的部署,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依然是稳增长、惠民生的重要领域之一。为更好地发挥政府投资的引导作用,充分利用社会资本特别是民间资本参与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深化交通运输基础设施投融资改革,创新投融资模式,对促进交通运输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 总体要求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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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2013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2010年)
- 财政部关于修改《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等2部部门规章的决定(2019年)
-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200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0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2005年)
-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2017年)
-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执法监督与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4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撤销新会市设立江门市新会区的批复(200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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