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废光盘破碎料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试行)(2010年)
一、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中“废光盘破碎料”进口的环境保护管理。
二、 加工利用企业类型
以下类型之一的企业可以申请进口废光盘破碎料加工利用:
(一)
进口废物圈区管理区内的废光盘破碎料加工利用企业,且属于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企业法人。
(二)
进口废物圈区管理区外,本规定发布前已具备1万吨及以上聚碳酸酯年生产能力并取得过“废光盘破碎料”或者“聚碳酸酯废碎料及下脚料”进口许可证的废光盘破碎料加工利用企业,且属于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企业法人。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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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章制定程序规定(20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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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关于同意上海市调整宝山区和崇明县行政区划的批复(200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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