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合规管理试行规定(2008年)
第一条
为了促进证券公司加强内部合规管理,增强自我约束能力,实现持续规范发展,根据《证券法》和《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证券公司应当按照本规定实施合规管理。
本规定所称合规管理,是指证券公司制定和执行合规管理制度,建立合规管理机制,培育合规文化,防范合规风险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合规,是指证券公司及其工作人员的经营管理和执业行为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公认并普遍遵守的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和准则”)。
本规定所称合规风险,是指因证券公司或其工作人员的经营管理或执业行为违反法律、法规或准则而使证券公司受到法律制裁、被采取监管措施、遭受财产损失或声誉损失的风险。
第三条
证券公司的合规管理应当覆盖公司所有业务、各个部门和分支机构、全体工作人员,贯穿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第四条
证券公司应当树立合规经营、全员合规、合规从高层做起的理念,倡导和推进合规文化建设,培育全体工作人员的合规意识。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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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2017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年)
- 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管理规定(1994年)
- 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方案(2016年)
- 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200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04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外贸保稳提质的意见(2022年)
-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2007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5号(2014年)
- 邮政局商务部关于推进“快递向西向下”服务拓展工程的指导意见(20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