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合规管理试行规定(2008年)
第一条
为了促进证券公司加强内部合规管理,增强自我约束能力,实现持续规范发展,根据《证券法》和《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证券公司应当按照本规定实施合规管理。
本规定所称合规管理,是指证券公司制定和执行合规管理制度,建立合规管理机制,培育合规文化,防范合规风险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合规,是指证券公司及其工作人员的经营管理和执业行为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公认并普遍遵守的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和准则”)。
本规定所称合规风险,是指因证券公司或其工作人员的经营管理或执业行为违反法律、法规或准则而使证券公司受到法律制裁、被采取监管措施、遭受财产损失或声誉损失的风险。
第三条
证券公司的合规管理应当覆盖公司所有业务、各个部门和分支机构、全体工作人员,贯穿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第四条
证券公司应当树立合规经营、全员合规、合规从高层做起的理念,倡导和推进合规文化建设,培育全体工作人员的合规意识。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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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2017年)
- 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暂行规则(199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案外人的财产能否进行保全问题的批复(1998年)
-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24年)
- 农业农村部关于大力实施乡村就业创业促进行动的通知(2018年)
- 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我国参加国际展览局和世界博览会工作有关问题的函(2001年)
-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号——定向发行申请文件(2013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2015年)
- 外汇局关于宣布废止失效6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201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