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合规管理试行规定(2008年)
第一条
为了促进证券公司加强内部合规管理,增强自我约束能力,实现持续规范发展,根据《证券法》和《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证券公司应当按照本规定实施合规管理。
本规定所称合规管理,是指证券公司制定和执行合规管理制度,建立合规管理机制,培育合规文化,防范合规风险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合规,是指证券公司及其工作人员的经营管理和执业行为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公认并普遍遵守的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和准则”)。
本规定所称合规风险,是指因证券公司或其工作人员的经营管理或执业行为违反法律、法规或准则而使证券公司受到法律制裁、被采取监管措施、遭受财产损失或声誉损失的风险。
第三条
证券公司的合规管理应当覆盖公司所有业务、各个部门和分支机构、全体工作人员,贯穿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第四条
证券公司应当树立合规经营、全员合规、合规从高层做起的理念,倡导和推进合规文化建设,培育全体工作人员的合规意识。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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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2017年)
-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全面加强卫生计生法治建设的指导意见(2015年)
- 国务院关于设立海南洋浦保税港区的批复(2007年)
- “十四五”现代物流发展规划(2022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注册商标权进行财产保全的解释(2001年)
- 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2023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通知(2002年)
- 关于修改《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的决定(2022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项的通知(2020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促进我国邮轮运输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20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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