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
第一条
为了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申请和地质勘查资格申请代理行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接受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申请人或地质勘查单位资格申请人的委托、代理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申请或地质勘查单位资格申请的人员和机构。
本办法所称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代理,其含义包括代理申请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开采登记和代理申请地质勘查资格证书。
第三条
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代理人员、代理机构的代理行为接受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代理人员及机构办理代理业务,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和诚实信用原则,为被代理人保密,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2010年)
-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基本服务标准(2013年)
-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卫生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2009年)
- 关于港澳居民在内地设立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进一步放宽问题的通知(2005年)
- 关于修改《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的决定(2013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意见(2016年)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2020年)
-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2014年)
-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电动摩托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2010年)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201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