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申请代理机构管理办法(2001年)
第一条
为了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申请和地质勘查资格登记申请代理行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接受委托,代理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申请和地质勘查资格登记申请的代理行为。
本办法所称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申请代理,其含义包括代理申请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和地质勘查资格证。
第三条
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申请代理机构的代理行为接受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四条
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申请代理机构办理代理业务,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和诚实信用原则,为被代理人保密,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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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土资源部关于公布已废止或者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6年)
- 银行业金融机构联合授信管理办法(试行)(2018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2019年6月)
- 国家重点档案抢救和保护补助费管理办法(2011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的决定(2017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2014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得以裁决书送达超过期限而裁定撤销仲裁裁决的通知(1997年)
- 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规定(HAF604)(2007年)
- 关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第十批)(200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