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申请代理机构管理办法(2001年)
第一条
为了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申请和地质勘查资格登记申请代理行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接受委托,代理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申请和地质勘查资格登记申请的代理行为。
本办法所称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申请代理,其含义包括代理申请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和地质勘查资格证。
第三条
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申请代理机构的代理行为接受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四条
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申请代理机构办理代理业务,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和诚实信用原则,为被代理人保密,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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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土资源部关于公布已废止或者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6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值班规则》的决定(2020年)
- 关于修改《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的决定(2014年)
-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行政许可实施检查监督暂行办法(200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1996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张家口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201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2016年)
- 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金融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2018年)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对设在中西部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给予三年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的通知(1999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的通知(201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