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代理人员资格及代理机构资质考核授予办法(1999年)
第一条
为了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代理人员资格及代理机构资质考核授予工作,保证代理机构及人员的质量,根据《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
考核授予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开采登记代理人员资格或代理机构资质应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认真把关,确保代理人员及代理机构的质量。
第三条
国土资源部地质勘查司、矿产开发管理司负责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开采登记代理人员资格及代理机构资质的审批授予。
第四条
拥护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身体健康,品行良好,具有如下条件的可以申请w考核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开采登记代理人员资格:
(一)熟悉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及规章;
(二)研究生以上学历,工作满2年;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3年;大专学历,工作满5年;中专学历,工作满6年;其他人员,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资格;
(三)以上人员须有至少2年在省级以上地矿行政管理部门从事地矿行政管理工作的经历。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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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保监会证监会关于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补充一级资本的指导意见(修订)(201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09年)
- 中医坐堂医诊所管理办法(试行)和基本标准(试行)(2010年)
- 证券期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21年)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1999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22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2021年)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农村信用社营业税税率的通知(2001年)
- 取消的部门规章设定的证明事项目录取消的规范性文件等设定的证明事项目录(2018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2004年)
- 公证机构反洗钱管理办法(202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