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代理人员资格及代理机构资质考核授予办法(1999年)
第一条
为了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代理人员资格及代理机构资质考核授予工作,保证代理机构及人员的质量,根据《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
考核授予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开采登记代理人员资格或代理机构资质应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认真把关,确保代理人员及代理机构的质量。
第三条
国土资源部地质勘查司、矿产开发管理司负责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开采登记代理人员资格及代理机构资质的审批授予。
第四条
拥护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身体健康,品行良好,具有如下条件的可以申请w考核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开采登记代理人员资格:
(一)熟悉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及规章;
(二)研究生以上学历,工作满2年;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3年;大专学历,工作满5年;中专学历,工作满6年;其他人员,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资格;
(三)以上人员须有至少2年在省级以上地矿行政管理部门从事地矿行政管理工作的经历。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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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广西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复函(2001年)
-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2014年)
- 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2017年)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做好取消企业名称预先核准行政许可事项衔接工作的通知(201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2011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全国地面沉降防治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全国地面沉降防治部际联席会议制度(2007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关于中塔国界的补充协定》的决定(2002年)
- 国务院关于哈长城市群发展规划的批复(2016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为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