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代理人员资格及代理机构资质考核授予办法(1999年)
第一条
为了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代理人员资格及代理机构资质考核授予工作,保证代理机构及人员的质量,根据《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
考核授予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开采登记代理人员资格或代理机构资质应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认真把关,确保代理人员及代理机构的质量。
第三条
国土资源部地质勘查司、矿产开发管理司负责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开采登记代理人员资格及代理机构资质的审批授予。
第四条
拥护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身体健康,品行良好,具有如下条件的可以申请w考核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开采登记代理人员资格:
(一)熟悉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及规章;
(二)研究生以上学历,工作满2年;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3年;大专学历,工作满5年;中专学历,工作满6年;其他人员,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资格;
(三)以上人员须有至少2年在省级以上地矿行政管理部门从事地矿行政管理工作的经历。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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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201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管理办法(2017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将浙江省湖州市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批复(2014年)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证券交易费用管理规定(2024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废止2件交通运输规章的决定(2016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0年)
- 国务院关于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制度的通知(2018年)
- 乡村护林(草)员管理办法(202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伊春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2017年)
- 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社区服务工作的意见(200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