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农村信用社营业税税率的通知(2001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缓解农村信用社的困难,支持农村信用社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对农村信用社营业税政策通知如下:
自2001年10月1日起,对农村信用社减按5%的税率计征营业税,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营业税收入全部归属地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农村信用社有关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50号)同时废止。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二〇〇一年十月八日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8年)
-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2008年)
-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推进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2014年)
- 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核算办法(2013年)
-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程序规定(2009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2年)
-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信息技术管理办法(2018年)
- 国务院关于做好自由贸易试验区第五批改革试点经验复制推广工作的通知(2019年)
- 煤矿安全规程(202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