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证监会关于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补充一级资本的指导意见(修订)(2019年)
各银保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储银行,证监会各派出机构,各交易所,各下属单位,各协会:
为规范商业银行优先股发行,提升商业银行资本质量,保护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6号)、《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银监会令2012年第1号)、《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7号)等规定,现就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补充一级资本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
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应符合国务院、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及银保监会关于募集资本补充工具的条件,且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银保监会规定的审慎监管要求。
二、
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应向银保监会提出发行申请,申请文件包括:(一)优先股发行申请;(二)优先股发行方案;(三)根据《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修改的公司章程(草案);(四)股东大会决议;(五)资本规划;(六)最近三个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及附注;(七)发行人律师出具的合规性法律意见书;(八)银保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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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年至2015年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农村贫困母亲两癌救助项目管理办法(2011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决定(2004年)
- 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02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201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1993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督促检查工作的意见(2014年)
- 法规、规章备案规定(1990年)
- 关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第十一批)(2012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决定(2024年)
- 全国地方病防治“十二五”规划(201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