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集团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2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保险集团公司的监督管理,有效防范保险集团经营风险,促进金融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授权,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对保险集团公司实行全面、持续、穿透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保险集团公司,是指依法登记注册并经银保监会批准设立,名称中具有“保险集团”或“保险控股”字样,对保险集团成员公司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公司。
保险集团是指保险集团公司及受其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公司组成的企业集合,该企业集合中除保险集团公司外,有两家以上子公司为保险公司且保险业务为该企业集合的主要业务。
保险集团成员公司是指保险集团公司及受其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公司,包括保险集团公司、保险集团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子公司以及其他成员公司。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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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集团公司管理办法(试行)(201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任务分工的通知(201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201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0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1995年)
- 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管理规定(2009年)
- 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欢迎晚宴上的致辞习近平(2019年)
- 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2016年)
-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2021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劫持航空器犯罪分子的决定(1992年)
-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