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运输烟花爆竹的规定(1992年)
为加强运输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购销单位的正当运输,现对运输烟花爆竹作如下规定:
一、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运输烟花爆竹,由收货单位持订货合同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向所在地市、县公安局申请领取《爆炸物品运输证》,方准运输。货物到达目的地后,收货单位在运输证上签注物品到达情况,将运输证交回原发证机关。
承运单位必须凭《爆炸物品运输证》,按危险货物管理规定运输烟花爆竹。托运单位应按有关规定派专人押运。
二、 在本市区内或本县境内运输烟花爆竹,可免办《爆炸物品运输证》,凭购销单位销售合同或提货单副联或出口货单,用符合运输危险货物条件的车辆运输。按当地公安机关指定的时间和线路运输。遇重大节日或运输数量较大时,购销单位须事先通报市、县公安局。
三、 运输烟花爆竹时,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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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1号(2008年)
- 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关于调整祖国大陆普通高校和科研院所招收台湾地区学生收费标准及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2005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南阳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2017年)
- 关于加强河湖安全保护工作的意见(2022年)
- 《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货物贸易协议(201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1985年)
-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1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任免人员(2010年5月2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1993年)
- 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管理办法(201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198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