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运输烟花爆竹的规定(1992年)
为加强运输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购销单位的正当运输,现对运输烟花爆竹作如下规定:
一、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运输烟花爆竹,由收货单位持订货合同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向所在地市、县公安局申请领取《爆炸物品运输证》,方准运输。货物到达目的地后,收货单位在运输证上签注物品到达情况,将运输证交回原发证机关。
承运单位必须凭《爆炸物品运输证》,按危险货物管理规定运输烟花爆竹。托运单位应按有关规定派专人押运。
二、 在本市区内或本县境内运输烟花爆竹,可免办《爆炸物品运输证》,凭购销单位销售合同或提货单副联或出口货单,用符合运输危险货物条件的车辆运输。按当地公安机关指定的时间和线路运输。遇重大节日或运输数量较大时,购销单位须事先通报市、县公安局。
三、 运输烟花爆竹时,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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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1号(2008年)
-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2022年)
- 其他专业资格人员担任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暂行办法(2018年)
-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2000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存款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批复(201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201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2020年)
- 国务院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暂时调整有关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文件规定的行政审批或者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决定(2013年)
- 关于进一步规范体育赛场行为的若干意见(2018年)
- 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管理办法(2006年)
- 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处分暂行规定(200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