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1号(2008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第 101 号
经2008年4月21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审议,并商铁道部、交通运输部、农业部、商务部同意,1992年6月22日由公安部、轻工业部、农业部、商业部、铁道部、交通部发布施行的《关于运输烟花爆竹的规定》(公安部令第9号),现予以废止。
部 长 孟建柱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 关于运输烟花爆竹的规定(1992年)
-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信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升级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批复(2022年)
- 口岸进境免税店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
- 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2005年)
-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同意新建河南安阳民用机场的批复(2016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2006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扩大保税区与港区联动试点的复函(2004年)
- 国务院关于表彰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决定(2005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山东省撤销滨州地区设立地级滨州市的批复(200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