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1号(2008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第 101 号
经2008年4月21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审议,并商铁道部、交通运输部、农业部、商务部同意,1992年6月22日由公安部、轻工业部、农业部、商业部、铁道部、交通部发布施行的《关于运输烟花爆竹的规定》(公安部令第9号),现予以废止。
部 长 孟建柱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 关于运输烟花爆竹的规定(1992年)
- 关于卫生系统领导干部防止利益冲突的若干规定(2011年)
- 国家卫生健康委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大学生乡村医生专项计划的通知(202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1995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江西)实施方案》和《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贵州)实施方案》(201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
- 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2021年)
- 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2016年)
- 预防用生物制品生产供应管理办法(199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