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1号(2008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第 101 号
经2008年4月21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审议,并商铁道部、交通运输部、农业部、商务部同意,1992年6月22日由公安部、轻工业部、农业部、商业部、铁道部、交通部发布施行的《关于运输烟花爆竹的规定》(公安部令第9号),现予以废止。
部 长 孟建柱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 关于运输烟花爆竹的规定(199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员资格考试及资格证书管理办法(2010年)
- 公安部关于携带、藏匿淫秽VCD是否属于传播淫秽物品问题的批复(1998年)
- 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债权转股权工作的意见(2003年)
- 电力监管机构投诉处理规定(2006年)
-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加快推进社区社会工作服务的意见(2013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四川省和云南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批复(2001年)
- 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2001年)
- 国务院关于塔里木河流域近期综合治理规划的批复(2001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决定(200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