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1号(2008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第 101 号
经2008年4月21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审议,并商铁道部、交通运输部、农业部、商务部同意,1992年6月22日由公安部、轻工业部、农业部、商业部、铁道部、交通部发布施行的《关于运输烟花爆竹的规定》(公安部令第9号),现予以废止。
部 长 孟建柱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 关于运输烟花爆竹的规定(1992年)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的意见(2023年)
- 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2017年)
- 国土资源部关于《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七条的解释(2016年)
- 银监会关于中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的指导意见(2011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破产案件信息公开的规定(试行)(2016年)
-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支持舟曲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201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19年)
- 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202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