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第三批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2021年)

一、 修改《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1号)

删去第十七条。

二、 修改《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3号)

(一) 将第七条修改为:“禁止外商投资的机构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
(二) 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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