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第三批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2021年)
一、 修改《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1号)
删去第十七条。
二、 修改《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3号)
(一)
将第七条修改为:“禁止外商投资的机构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
(二)
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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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监会文化部关于保险业支持文化产业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201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构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的指导意见(2023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深化公路建设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2015年)
- 储蓄国债(电子式)管理办法(2013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务公开工作中进一步做好政务舆情回应的通知(2016年)
- 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进出口管理办法(2014年)
- 关于加强劳动保障监察与工会劳动保障法律监督相互协调配合工作的通知(200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1997年)
- 报纸出版管理规定(200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