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运输企业准入许可实施细则(2015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铁路运输企业准入许可实施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铁路运输企业准入许可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拟从事铁路旅客、货物公共运输营业的,应当依法登记注册为企业法人后,向国家铁路局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取得铁路运输许可证。
国家铁路局可以采取审查会或者书面征求意见等方式,邀请申请企业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参与审查。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铁路运输许可的范围分别为高速铁路旅客运输、城际铁路旅客运输、普通铁路旅客运输、铁路货物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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