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运输企业准入许可实施细则(2015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铁路运输企业准入许可实施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铁路运输企业准入许可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拟从事铁路旅客、货物公共运输营业的,应当依法登记注册为企业法人后,向国家铁路局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取得铁路运输许可证。
国家铁路局可以采取审查会或者书面征求意见等方式,邀请申请企业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参与审查。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铁路运输许可的范围分别为高速铁路旅客运输、城际铁路旅客运输、普通铁路旅客运输、铁路货物运输。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2010年)
- 政府会计准则第6号——政府储备物资(2017年)
- 商务部关于健全旧货流通网络的意见(2009年)
-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3年)
- 工程建设标准培训管理办法(2014年)
- 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2013年)
- 关于鼓励海外留学人员以多种形式为国服务的若干意见(2001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若干意见(2015年)
- 国家卫生健康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医保局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国家药监局关于改革完善基层药品联动管理机制扩大基层药品种类的意见(2024年)
- 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01—2010年)(200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