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运输企业准入许可办法(201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经营铁路的合法权益,规范铁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从事铁路旅客、货物公共运输营业的,应当向国家铁路局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取得铁路运输许可证。
涉及地方铁路运营事项的,国家铁路局应当邀请申请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参与审查。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铁路运输许可的范围分别为高速铁路旅客运输、城际铁路旅客运输、普通铁路旅客运输、铁路货物运输。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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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1990年)
- 国防科研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2010年)
- 关于加强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工作的意见(2003年)
- 国务院关于调整和完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通知(2015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关于修改2002年6月7日在圣彼得堡(俄罗斯联邦)签署的〈上海合作组织宪章〉的议定书》的决定(2006年)
- 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198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1994年)
- 环境保护部外交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务部质检总局关于加强二恶英污染防治的指导意见(2010年)
-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调整管理规定(2013年)
- 药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工作管理暂行规定(200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