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工作管理暂行规定(200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药品质量抽查检验工作,保证抽样、检验工作的质量,促进药品质量提高,保障人民用药安全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药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设置和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和从事药品生产、经营、使用的单位或者个人。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和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承担依法实施药品监督检查所需的药品质量检验工作。
从事药品的生产、经营、使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照本规定接受监督检查,配合药品质量抽查检验工作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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