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2012年)
一、 管辖
1.
公安机关侦查刑事案件涉及人民检察院管辖的贪污贿赂案件时,应当将贪污贿赂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侦查贪污贿赂案件涉及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应当将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在上述情况中,如果涉嫌主罪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由公安机关为主侦查,人民检察院予以配合;如果涉嫌主罪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由人民检察院为主侦查,公安机关予以配合。
2.
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中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犯罪地”,包括犯罪的行为发生地和结果发生地。
3.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可以在其职责范围内并案处理: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1998年)
- 内地与香港债券市场互联互通合作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
-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2024年)
- 关于创新体制机制推进农业绿色发展的意见(2017年)
-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3年)
- 中国气象局关于修改《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2020年)
-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2013年)
- 文化部行政复议工作程序规定(2008年)
- 企业债券管理条例(2011年)
-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2021年)
- 中央财政山洪灾害防治县级非工程措施建设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