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2012年)
一、 管辖
1.
公安机关侦查刑事案件涉及人民检察院管辖的贪污贿赂案件时,应当将贪污贿赂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侦查贪污贿赂案件涉及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应当将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在上述情况中,如果涉嫌主罪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由公安机关为主侦查,人民检察院予以配合;如果涉嫌主罪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由人民检察院为主侦查,公安机关予以配合。
2.
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中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犯罪地”,包括犯罪的行为发生地和结果发生地。
3.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可以在其职责范围内并案处理: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1998年)
- 金融监管总局关于普惠信贷尽职免责工作的通知(202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2009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督促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2008年)
- 县域学前教育普及普惠督导评估办法(2020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3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2002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家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的通知(2018年)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202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