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2013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工作,完善不良事件监测体系,建立健全各级监测体系工作机制,全面推动监测制度建设,切实提高监测、评价和风险预警能力,有效保障公众用械安全,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家药品安全“十二五”规划》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称《办法》),现就进一步加强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体系建设,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 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践行科学监管理念,以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为契机,以保障人民群众用械安全有效为目的,完善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机制,加强基层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健全重点监测与日常监测相结合的监测机制,强化医疗器械不良事件评价与预警,全面提升监测与评价能力。
二、 总体目标
力争通过3年左右时间,建立健全各级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和监测网络,完善监测机制,落实监测责任,健全监测制度,规范监测工作,进一步扩大监测覆盖面,探索哨点监测模式、逐步建立监测哨点,使风险预警能力明显提升,形成比较完善的全国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体系。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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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丹东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200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秘鲁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2010年)
- 证券期货规章制定程序规定(2020年)
-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的决定(2007年)
-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规定(201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12月)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生活性服务业促进消费结构升级的指导意见(2015年)
- 农业农村部门统计工作管理办法(202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202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