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案件办理程序规定(试行)(2019年)
为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案件办理程序,根据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的国家司法救助案件,由正在处理原审判、执行案件或者涉诉信访问题(以下简称原案件)的法院负责立案办理,必要时也可以由上下级法院联动救助。
联动救助的案件,由上级法院根据救助资金保障情况决定统一立案办理或者交由联动法院分别立案办理。
第二条
人民法院通过立案窗口(诉讼服务中心)和网络等渠道公开提供国家司法救助申请须知、申请登记表等文书样式。
第三条
人民法院在处理原案件过程中经审查认为相关人员基本符合救助条件的,告知其提出救助申请,并按照申请须知和申请登记表的指引进行立案准备工作。
原案件相关人员不经告知直接提出救助申请的,立案部门应当征求原案件承办部门及司法救助委员会办公室的意见。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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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2010年)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有关问题的意见(一)(2022年)
- 保监会关于改革完善保险营销员管理体制的意见(2010年)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指导意见(2024年)
- 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2007年)
- 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200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实施办法(201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
- 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管理办法》的决定(201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1号(200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