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案件办理程序规定(试行)(2019年)
为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案件办理程序,根据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的国家司法救助案件,由正在处理原审判、执行案件或者涉诉信访问题(以下简称原案件)的法院负责立案办理,必要时也可以由上下级法院联动救助。
联动救助的案件,由上级法院根据救助资金保障情况决定统一立案办理或者交由联动法院分别立案办理。
第二条
人民法院通过立案窗口(诉讼服务中心)和网络等渠道公开提供国家司法救助申请须知、申请登记表等文书样式。
第三条
人民法院在处理原案件过程中经审查认为相关人员基本符合救助条件的,告知其提出救助申请,并按照申请须知和申请登记表的指引进行立案准备工作。
原案件相关人员不经告知直接提出救助申请的,立案部门应当征求原案件承办部门及司法救助委员会办公室的意见。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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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实施细则(2011年)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9年)
- 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重大选题备案办法(2019年)
-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2005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长江经济带绿色航运发展的指导意见(201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2009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地方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的指导意见(202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1994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家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的通知(201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