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的通知(2004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今年以来,国民经济继续保持良好势头,改革开放稳步推进,社会事业全面发展。同时,经济运行中的突出矛盾进一步显现,集中表现在投资增长过快、新开工项目过多、在建规模过大,投资结构不合理,钢铁、电解铝、水泥行业盲目投资、低水平重复建设现象严重,房地产开发投资增幅过高,开发资金过多依赖银行贷款。为加强宏观调控,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促进上述行业的健康发展,国务院决定对《国务院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试行资本金制度的通知》(国发〔1996〕35号)有关钢铁、电解铝、水泥、房地产开发行业建设项目资本金比例进行调整:(1)钢铁项目资本金比例由25%及以上提高到40%及以上;(2)水泥、电解铝、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含经济适用房项目)资本金比例由20%及以上提高到35%及以上。
本通知的有关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国务院
二〇〇四年四月二十六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78号(2010年)
- 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2022年)
- 中央财政对地方审计专项补助经费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1999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2000年)
- 教育部关于切实做好返乡农民工职业教育和培训等工作的通知(2009年)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全国工商联关于加强人力资源服务助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2024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领导成员的通知(2003年)
-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不得非法越权干预经济纠纷案件处理的通知(1989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云南大理经济开发区升级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复函(201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