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的通知(2004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今年以来,国民经济继续保持良好势头,改革开放稳步推进,社会事业全面发展。同时,经济运行中的突出矛盾进一步显现,集中表现在投资增长过快、新开工项目过多、在建规模过大,投资结构不合理,钢铁、电解铝、水泥行业盲目投资、低水平重复建设现象严重,房地产开发投资增幅过高,开发资金过多依赖银行贷款。为加强宏观调控,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促进上述行业的健康发展,国务院决定对《国务院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试行资本金制度的通知》(国发〔1996〕35号)有关钢铁、电解铝、水泥、房地产开发行业建设项目资本金比例进行调整:(1)钢铁项目资本金比例由25%及以上提高到40%及以上;(2)水泥、电解铝、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含经济适用房项目)资本金比例由20%及以上提高到35%及以上。
本通知的有关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国务院
二〇〇四年四月二十六日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的决定(2017年)
- 文化部“一带一路”文化发展行动计划(2016—2020年)(2016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甘肃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的复函(2002年)
- 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做好中央管理企业脱钩后印章管理工作的通知(1999年)
- 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办法(1988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中央企业结构调整与重组的指导意见(2016年)
- 关于保险公司经营区域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年)
- 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2006年)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经营管理办法(试行)(2005年)
- 国务院关于长江港航公安管理体制改革有关问题的批复(200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