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政策性粮食租仓管理办法(2025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深化粮食购销和储备管理体制机制改革的部署要求,规范租仓收储国家政策性粮食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性粮食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租仓收储国家政策性粮食是指受国家有关部门委托的收储主体(以下简称收储主体)及其下属企业在本区域内自有仓容不能满足需要时,充分利用各类资源完成国家宏观调控任务,通过租赁粮食仓储设施收储国家政策性粮食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政策性粮食是指粮权属于国务院的政策性粮食(含油),包括最低收购价粮食及国家允许租仓收储的其他政策性粮食。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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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租赁社会粮食仓储设施收储国家政策性粮食的指导意见(试行)(2015年)
- 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支持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指导意见(2015年)
- 关于依法惩治涉枪支、弹药、爆炸物、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犯罪的意见(2021年)
- 价格鉴证师注册管理办法(2008年)
- 国务院关于珠海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2003年)
- 纳入国家网络管理平台的免税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试行)(2018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黄石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2003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8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驻地迁移的批复(2004年)
-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期限暂行规定(199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