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政策性粮食租仓管理办法(2025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深化粮食购销和储备管理体制机制改革的部署要求,规范租仓收储国家政策性粮食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性粮食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租仓收储国家政策性粮食是指受国家有关部门委托的收储主体(以下简称收储主体)及其下属企业在本区域内自有仓容不能满足需要时,充分利用各类资源完成国家宏观调控任务,通过租赁粮食仓储设施收储国家政策性粮食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政策性粮食是指粮权属于国务院的政策性粮食(含油),包括最低收购价粮食及国家允许租仓收储的其他政策性粮食。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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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租赁社会粮食仓储设施收储国家政策性粮食的指导意见(试行)(2015年)
- 质检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2014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市场准入制度的意见(2024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补充安排(2020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江苏省撤销丹徒县设立镇江市丹徒区的批复(200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1990年)
- 条码支付业务规范(试行)(2017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游艇安全管理规定》的决定(202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2023年)
- 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20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