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2018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管理,促进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规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以外、受采购人委托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第三条
代理机构的名录登记、从业管理、信用评价及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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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1996年)
-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2013年)
-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2017年)
-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
- 全国生态旅游发展规划(2016—2025年)(2016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全民健身场地设施建设发展群众体育的意见(2020年)
- 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2015年)
-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授予江西省公安消防总队吉安市支队井冈山市大队“井冈山模范消防大队”荣誉称号的命令(2003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贵州省撤销安顺地区设立地级安顺市的批复(200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国务院城市社区卫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200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