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快件管理规定(2014年)
第一条
为保护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维护用户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快递企业寄递的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快件的核实、保管及处理适用本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快递企业对无法投递的快件,应当退回寄件人。
快件无法投递的情形包括:
(一)收件人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不详或错误;
(二)收件人死亡,且无合法权利继承人或代收人;
(三)收件人拒收快件或者拒付应付的费用;
(四)快件保管期届满收件人仍未领取;
(五)其他原因导致快件无法投递。
第四条
快递企业对快件无法投递,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为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快件处理:
(一)寄件人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不详或错误;
(二)寄件人声明放弃;
(三)快件退回后寄件人拒收或者拒付应付的费用;
(四)快件保管期届满寄件人仍未领取。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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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陪审员培训、考核、奖惩工作办法(2019年)
- 水利部关于推进水库、水闸、蓄滞洪区运行管理数字孪生的指导意见(2024年)
- 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的指导意见(2016年)
- 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办法(2018年)
- 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2013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14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2001年)
- 公安机关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2005年)
-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2023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