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快件管理规定(2014年)
第一条
为保护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维护用户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快递企业寄递的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快件的核实、保管及处理适用本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快递企业对无法投递的快件,应当退回寄件人。
快件无法投递的情形包括:
(一)收件人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不详或错误;
(二)收件人死亡,且无合法权利继承人或代收人;
(三)收件人拒收快件或者拒付应付的费用;
(四)快件保管期届满收件人仍未领取;
(五)其他原因导致快件无法投递。
第四条
快递企业对快件无法投递,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为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快件处理:
(一)寄件人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不详或错误;
(二)寄件人声明放弃;
(三)快件退回后寄件人拒收或者拒付应付的费用;
(四)快件保管期届满寄件人仍未领取。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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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秘鲁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2010年)
- 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2017年)
- 三次产业划分规定(2003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优化学术环境的指导意见(2015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天津东丽经济开发区升级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复函(2014年)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2013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有关事项的通知(2025年)
- 医疗联合体综合绩效考核工作方案(试行)(2018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协定》的决定(200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