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快件管理规定(2014年)
第一条
为保护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维护用户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快递企业寄递的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快件的核实、保管及处理适用本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快递企业对无法投递的快件,应当退回寄件人。
快件无法投递的情形包括:
(一)收件人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不详或错误;
(二)收件人死亡,且无合法权利继承人或代收人;
(三)收件人拒收快件或者拒付应付的费用;
(四)快件保管期届满收件人仍未领取;
(五)其他原因导致快件无法投递。
第四条
快递企业对快件无法投递,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为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快件处理:
(一)寄件人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不详或错误;
(二)寄件人声明放弃;
(三)快件退回后寄件人拒收或者拒付应付的费用;
(四)快件保管期届满寄件人仍未领取。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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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外国驻中国使馆和使馆人员进出境物品监管办法(2008年)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2003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营造良好市场环境促进有色金属工业调结构促转型增效益的指导意见(2016年)
- 朱镕基致信祝贺亚欧执法机构打击跨国犯罪研讨会(200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1999年)
- 楼堂馆所建设管理暂行条例(1988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支持和保障浦东新区高水平改革开放打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的意见(2022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盘锦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2017年)
- 关于2001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200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