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快件管理规定(2014年)
第一条
为保护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维护用户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快递企业寄递的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快件的核实、保管及处理适用本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快递企业对无法投递的快件,应当退回寄件人。
快件无法投递的情形包括:
(一)收件人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不详或错误;
(二)收件人死亡,且无合法权利继承人或代收人;
(三)收件人拒收快件或者拒付应付的费用;
(四)快件保管期届满收件人仍未领取;
(五)其他原因导致快件无法投递。
第四条
快递企业对快件无法投递,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为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快件处理:
(一)寄件人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不详或错误;
(二)寄件人声明放弃;
(三)快件退回后寄件人拒收或者拒付应付的费用;
(四)快件保管期届满寄件人仍未领取。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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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2022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调整完善全国质量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函(2019年)
- 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关于调整祖国大陆普通高校和科研院所招收台湾地区学生收费标准及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2005年)
- 国务院关于“十四五”水库除险加固实施方案的批复(2021年)
- 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2016年)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费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2000年)
- 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201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的指导意见(2015年)